案例回顧
晚9點左右,陳某酒后駕駛三輪燃油摩托車前去接女兒放學,途中與一輛停在路邊的小型客車刮碰,陳某下車查看,發(fā)現(xiàn)兩車均輕微損壞,見小型客車司機沒有下來,便以為對方車內無人,且在胡同內,警察也無法找到自己,就心存僥幸駕車逃離現(xiàn)場。沒想到,小型客車車主正在車內還沒來得及下車,見陳某逃離便迅速駕車追趕截停住陳某并報警,交警到達現(xiàn)場將陳某查獲。
經(jīng)責任認定,陳某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,其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114.60毫克/100毫升,系醉酒駕駛機動車。因陳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,具有從重處罰情節(jié),近日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。
釋法說理
根據(jù)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、吉林省人民檢察院、吉林省公安廳、吉林省司法廳《關于辦理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十九條規(guī)定:“醉酒駕駛機動車的,醉酒程度在130毫克/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、認罪、悔罪,不具有本意見第二十二條第(二)至(十)項規(guī)定的從重情節(jié),可以認定犯罪情節(jié)輕微,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或免予刑事處罰?!北景钢?,陳某的行為觸犯了《意見》第二十二條第(三)項關于“造成交通事故逃逸”的規(guī)定,被法院從重處罰,具有事實根據(jù)和法律依據(jù)。
檢察提示
本案中,陳某因為女兒考入重點高中,在學校附近租房陪讀,每天駕駛三輪摩托車接送女兒上學放學。陳某具有駕駛資格,車輛牌證齊全,醉酒程度在130毫克/100毫升以下,且系初犯、認罪、悔罪,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在偵查機關及檢察機關均認罪認罰,系坦白,但是陳某具有“造成交通事故逃逸”的情節(jié),對其予以從重處罰。
檢察機關提醒廣大公民,若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,應當主動報警接受處理,切勿失去從輕處罰的最佳時機,否則會害人害己,因刑事犯罪被判處刑罰將會影響自己與子女今后的發(fā)展。
審核丨李春風
責編丨劉鴻雁
編輯丨黃馨瑤
文字丨姜華祥